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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票据贴现利息的财税处理研究

时间:2024-08-03 08:15:15

一、票据贴现在实务中的主要类型
第一、
持票人把商业汇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第二、在购销合同中,采购方向销售方采用票据结算,但贴现息在合同约定由采购方方承担

第三、在购销合同中,采销售方自行贴现,而将贴现息增直接加在销售价上

第四、是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贴现


二、持票人的贴现支出的财税处理

第一、根据对现行税法的解读,持票人在用真实交易背景前提下的票据贴现支出,属于企业正常合理的经营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据实扣除,在财务处理上,借记财务费用、贷记财务费用。

第二、有真实交易有前提下,持票人对通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进行的贴现,其财务处理方式与上述处理相同。

第三、商业汇票贴现的前提是具有实质的交易交系,如没有真实的交易,只是由于借款等行为产生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拥有的票据的贴现行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采购方向销售方采用票据结算约定贴现息由销售方承担

在实务中,采购方承担贴现费用共用四种方式,一是贴现息由采购方银行扣除,银行将贴现息发票抬头直接开给销售方;二是贴现息从采购方银行扣,但发票的抬头为销售方,三是销售方贴息,贴现息另开发票,四是销售方贴现,贴现息直接回在销售价上。下面对这四种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

第一、采购方银行扣除贴息,银行发票的抬头开给采购方:

此时将其 作为采购方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虽从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要素条件,但在税法实践中存在存议,因为采购方作为票据的实际付款人,其支付采购款,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均只是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是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的,只不过是销售方迟延收到了现金,其是否属采购方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存在争议,所以能否在在税前扣除具有风险性。

第二、贴现息由采购方银行扣除,银行将贴现息发票抬头直接开给销售方,也为以下几种情况:

1、采购方直接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则在税前不能扣除,因为发票的抬头为销售方,属于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按现行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

2、采购方将票据转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另开发票,在符合条件时才能扣除:

A、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无法扣除,因为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另向采购方收取的费用属增值税价外费用,适用的税率为13%,而取得税率为6%的发票属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无法在税前扣除。

B、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前扣除没有问题。

C、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票,采购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存在争议。因为贴现的本质是一种融资行业,而按现行的相关政策,企业的融资行为,是没有列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的。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问题。

第三、采购方自行贴现,另开发票,但如何开具发票,如上所述,存在争议及风险。

第四、销售方贴现,贴现息直接加在销售价上。

A、财务处理: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同时与商品一起借记应收账款,贷记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税务处理:贴现息在税前扣除,收到的贴现息与营业收入一起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持票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处理
第一、
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主要是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的行为。

第二,从交易的背景来看,无论其与前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由于其他企业及中介机构均没有开展融资经营的资质及法定许可,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向贴现人开具收款收据,取得正规发票的可能性很小。

第三、在企业的实务中,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取得了正规发票,且贴现利息并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利息,也无法在税前扣除,因为业务没有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取得的发票也属于不合规取得。

五、研究结论

第一,票据的贴现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第二、票据的贴现应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票据的贴现必须取得正规的发票;

第四、在采购方由于因采用票据结算需要承担票据的贴现息时,应采用最好的方法为:应由销售方将贴现息加在本次或下次的销售价格中,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第五、向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取得了正规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与有真实交晩易超营业执照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却能在税前扣除是两个性质的问题,前者属法定禁止行为,后者是不法定禁止行为,而是能开展相关业务,只是没有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具有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