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写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保证书类属于合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二)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三)未侵犯他人利益。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保证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保证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符合要求的保证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我去法院举证,必须签保证书吗?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3、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
“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法律法规
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询问当事人之前要签保证书吗?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干该当事人的认定。
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5、证人出庭作证前要签署保证书吗?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6、请问婚内出轨保证书有无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一)保证书给予双方或单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单方作出的,需要满足自愿非强迫,无论对方知情与否,显示情况中,是否自愿是决定法律效力的关键因素:
(二)保证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以婚姻为借口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逃避法律应当追究的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以保证书的内容实施了实施侵权行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保证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侵犯夫妻一方利益,破坏社会夫妻关系的稳定性。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时,婚内保证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7、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购房者查验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时,要重点关注其是否具有如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定与保修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因《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别,以期限长的为准)。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法律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8、女婿自愿立下的承担岳父母丧葬费用的书面保证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作为女婿,在未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其在自愿的情况下,写下负担岳父母的丧葬费用的保证书,为岳父母承担送终义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应认定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9、开发商交银行的为贷款户担保的保证金能否冻结?
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0、组合贷款需要交保证费吗?
组合贷款是一种引入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贷款方式。它可以有效提高贷款融资的可行性。主要方式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担保机构,中资银行+担保企业,这样一个组合的过程就是融资创新的过程。组合贷款不需要收取担保费。一般按揭贷款就两项费用(包括商贷、公积金、组合):一是抵押登记费,用于在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由银行代收。这个是必须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