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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档案法新增了哪两章内容(档案发展的知识)

时间:2024-11-26 10:00:16

2022年6月9日是第十五个“国际档案日”,宣传主题是“喜迎二十大·档案颂辉煌”。关于档案的发展你又了解多少呢?今天为您一一解答:

一、档案的由来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案牍”“薄书”等,清代以后多用“档案”,今统一称作“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档案是时代的印记,也是中国梦的见证。

二、档案载体的演变

档案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从我国档案制成材料的演变历史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的过程:近、现代(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光、电子载体),东晋时期(纸张),两汉时期(竹简、木片、缣帛),秦(刻石)、春秋战国(竹简、木片),西周(青铜器)、殷商(甲骨)。档案制成材料的演变历史,鲜明地反映出了社会文明状态的变迁过程。

三、 新修订档案法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档案法修订草案,李克强总理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0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6月20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二是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将现行法中“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修改为“非国有的”,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人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二是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三是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三)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四)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