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支付方式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报销比例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支付方式
参保居民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汇总,次月按照规定结算支付。
三、普通住院支付方式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结算。
四、大病保险支付方式
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异地就医支付方式
参保居民经备案登记后在省外异地就医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结算。